陕西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汉澜墨公司与鸿达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3489号
原告:陕西兴汉澜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兴汉澜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兴汉澜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汉澜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陕西兴汉澜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