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龙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监9号
原审原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79289-6。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
委托代理人:程唐川,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贵州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茅台王子酒十标项目部。营业执照注册号:522328000008040.住址:黔西南州安龙县万寿街1号。法定代表人:熊图发,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小桥,曾用名李道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道宇,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李道宇,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原审原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贵州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桥、李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习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杨 双
审判员 赵历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