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7财保3号
申请人: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册亨县冗渡镇南俄新城B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郑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盘江,男,1984年10月2日生,白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住所地:册亨县冗渡镇冗渡村冗渡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92QB3Y。
负责人:杨渡江。
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411368612。
法定代表人:杨渡江。
申请人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安龙县支行5200××××1545账号中存款人民币2417584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417584元,如申请人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安龙县支行5200××××1545账号中存款人民币24175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册亨川海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王建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双泽
书 记 员 韦正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