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4387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栖风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411368612。
法定代表人:杨渡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长,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
***与***、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21年9月16日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447元(案件受理费494.00元,减半收取247.00元;公告费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远高
人民陪审员  吴 美
人民陪审员  岑继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