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毕节市烟草公司金沙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4833号
原告:***,男,满族,1966年05月16日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立,男,贵州惟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烟草公司金沙县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80158537R;
负责人:王吉虎,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411368612;
法定代表人:杨渡江,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烟草公司金沙县分公司、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彭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