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87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城市。
被告:刘坤鹏,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神奇东路11号地标广场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411368612。
法定代表人:杨渡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坤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合法、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57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陈秀珍
人民陪审员  韦学武
人民陪审员  岑南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