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药聚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0974号
原告:***,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兴义药聚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下五屯办义诚山水2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泽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
法定代表人:杨渡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大专文化,系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兴义药聚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仙
书 记 员 岑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