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2民初2318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学家,广东公勤(横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411368612。
法定代表人:杨渡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长,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运江,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第三人:孙丰田,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与被告王**、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运江、孙丰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34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7元。保全费18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权
人民陪审员  蓝奇力
人民陪审员  梁万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车文舒
书 记 员  杨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