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26-2号
原告:沈阳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海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X号(X-X-X),建筑面积147.99平方米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X号(X-X),建筑面积82.18平方米的房产;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X号X,建筑面积78.26平方米的房产;
四、冻结被告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