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贺坤、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8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闫贺坤,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颐和家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先,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闫贺坤、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