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斯梅克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沃斯梅克实业有限公司诉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阿左商嘉初字第175号
原告上海沃斯梅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范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上海沃斯梅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沃斯梅克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上海沃斯梅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YHZQ2500-2013-S-036),合同金额25万元,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17.5万元,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5万元的设备及附属产品,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被告至今拖欠7.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沃斯梅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万元。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