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12013号
原告:石玉山,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王红卫,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易华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谢东小区12号楼1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允韦。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山、***、王红卫诉被告濮阳市易华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山、***、王红卫在指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