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易华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易华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4民初3095号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米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0982184。
法定代表人:穆长群,经理。
被告:濮阳市易华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谢东小区12号楼1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濮阳市。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易华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濮阳市易华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保温项目,购买了原告的144万元保温材料。有被告的业务经理***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货款100万元,尚欠货款44万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拖,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能送达被告,原告亦未能提供其它地址,属于没有明确被告。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950元,退还给原告河北华能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