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1民初9058号之一
原告: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P9D1G。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983847494。
法定代表人:赵显龙。
被告: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华诚都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01715043。
法定代表人:周维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850万元为限)。现因双方正在协商和解,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85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炫静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