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钱口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8506号
起诉人:***,女,汉族,1952年7月21日生,住贵州省。
被起诉人1:贵州钱口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口贷),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互联网金融特区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143240403。
法定代表人:杨锐。
被起诉人2: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98384749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显龙。
被起诉人3:贵州康筑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1481XP。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中路阳光领地1栋1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向阳。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1立即偿还起诉人借款全部本息共计110000元,并承担延期利息计算至全部付清本息之日(根据《借款及服务协议》计算);2.依法判令被起诉人2、被起诉人3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所有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钱口贷公司系贵州康筑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在观山湖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钱口贷平台是钱口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于2014年12月9日上线,截至目前,撮合借贷余额约19265.7万元,出借人数约1052人。康筑集团总部位于清镇市,注册资本3亿元。2019年11月15日,互金整治办、网贷整治办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明确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可转型为小贷公司。钱口贷公司向观山湖金融中心提交了拟转型申请,并着手转型准备工作。康筑集团于2019年11月30日向省、市、区各级监管部门出具承诺函承担存量业务化解过程中的风险兜底责任,于2019年12月底提交了三年资金清退方案。2020年4月10日,省网贷整治办印发《贵州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细则》(黔网贷整治办函(2020)1号),明确指出“提交转型申请截止日期原则为2020年6月30日”,观山湖金融中心已于4月13日、17日两次约谈钱口贷机构负责人及实控人,要求企业成立工作专班,有效应对转型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并按要求尽快提交转型申请、落实转型方案。2020年6月30日,钱口贷平台明确表示放弃转型。2020年7月,区互金整治办立即再次约谈赵向阳和杨锐,要求该平台根据省网贷整治办《关于做好贵州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通知》(黔网贷整治办函[2019]9号)文件精神,加强信息披露,成立退出工作组,编制存量业务、出借人清单,制定退出方案,合理开展债务清偿。2020年7月29日,按照市互金整治办工作安排,区互金整治办下发《关于做好机构退出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观互金整治办发[2020]19号),再次要求该平台在前期上交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务必保证真实、准确、全面,于2020年8月6日前递交上述清单材料、退出方案及相关印证材料。截止目前,该平台尚未按以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按照省网贷整治办《关于做好贵州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通知》(黔网贷整治办函[2019]9号)文件要求,各级各地要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稳妥化解网贷机构存量风险,推动网贷机构良性退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鉴于钱口贷平台涉及人数多、资金大、情况复杂,经各级专班多部门研判,目前针对钱口贷平台仍然是以良性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钱口贷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方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或债权委员会,及股东的有效同意,并有能力、有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2021年3月3日,观山湖区地方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再次就钱口贷公司退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钱口贷公司向观山湖金融中心递交了《关于钱口贷平台存量业务风险化解进展情况报告》,截至目前,已签署商铺等资产抵债或资金展期清偿协议的人数合计为1073人,占1281人之比为83.76%;已签约金额合计23245.98万元,占27027.5万元之比为86.01%;尚未签约208人,占比为16.24%,涉及金额3781.52万元,占比为13.99%。另经康筑集团筹措资金,在2021年2月10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面向全体待兑付出借人(不分签约与未签约)发放了2020年度利息(以待兑付本金加上2019年12月清算期利息作为基数并按年化5%利率计息)共计996.65万元。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系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的群体性纠纷,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已介入处理,故该类纠纷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为宜。且该类纠纷中相关当事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问题有待相关部门处理,故涉本案相关系列纠纷不属民法调整范畴,本案系列纠纷本院不宜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泽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