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异8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前进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唐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章,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显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上和置业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对本院采取的查封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对(2021)黔0123执保901号结案通知书依据的(2021)黔0123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财产超标的情况进行核查,对被查封的明显超过诉讼标的财产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或者扣押锦上和置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70443.6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2021)黔0123执保901号案件中对锦上和置业公司名下存款5212664元进行冻结,并查封了锦上和置业公司位于修文县共计115套,。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核算查封财产总价值96569410元,包括备案价23620047元;备案价20209875元;备案价7738933元;备案价6618759元;备案价8248264元;备案价415251元;备案价240505616元;银行存款5212664元。查封资产中涉及抵押的相应债权总额为11220000元,扣除后查封总价值85349410元,远远超出保全金额31270443元。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认为,依据查封财产总价值剔除抵押担保债权和减除B1幢48套房屋价值后,剩余查封及冻结财产价值61729363元已足额满足保全的金额,减少查封范围既能保障安全需要也能给异议人一定的生存空间,加大还款能力,同时系在建工程由贵州季宇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对其所建工程享有法定优先权,现即将进入春节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时期,解除对的查封能减少矛盾,故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等相关规定,依法提出上述异议请求。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提交了(2021)黔0123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执保901号结案通知书、锦上和置业公司银行账户余额明细、修文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楼栋备案价表并补充提交查封房屋现状图片、抵押房产明细、(2021)黔0115民初728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以证实其主张。
申请人泰筑工程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一、在(2021)黔0123执保901号案件中,虽然冻结锦上和置业公司银行存款5212664元,但被冻结的账户多系保证金账户,属于按揭贷款保证金等用途,银行等金融机构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直接扣划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二、房屋系在建工程,且目前仅有少数资金投入到建设中,不能以现房的标准核算其价值,由施工单位贵州季宇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额垫资修建,其对享有法定优先权,在计算价值时应去除建设单位工程款优先权部分,因此对该48套房屋进行查封仅是程序性控制,并未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实质性处分,不影响各方合法权益,如对解除查封,该栋楼房屋将可能会被异议人销售后将销售款转移,施工单位及申请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三、除被查封房屋系在建工程外,其余大部分房产属于难以变现的商业用房,部分房屋已向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本息尚未清偿完毕。四、由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时期,商业用房变现能力极度困难,住宅用房也难以销售,异议人所谓的备案价根本无法进行销售变现。备案价属于理论价值,远高于市场成交价,未考虑抵押率、司法拍卖降价、工程款利息、处置成本等客观因素,前述查封房产通过一系列处置程序后能否清偿申请人债务尚属未知,故异议人所主张的超标的查封毫无事实根据。五、法院保全的上述财产,已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执3382号案件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且该执行案件执行金额较大,除此之外异议人还被多家债权人同时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如将上述财产解封,将会被其他轮候查封的案件继续查封,由于申请人与异议人的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无法参与分配,将会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异议人申请解除查封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六、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千多万元的担保,如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有足够的赔付能力,超出担保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申请人自愿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人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的(2021)黔0123民初3397号泰筑工程公司与锦上和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泰筑工程公司申请对锦上和置业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123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锦上和置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70433.69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10月20日本院以(2021)黔0123执保91号案件立案进行保全。本院冻结了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的下列银行存款: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7066内存款79651.00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扎佐支行账户2323××××3380存款32570.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扎佐支行账户2323××××3372内存款额度225443.00元;4.贵阳银行修文支行营业部账户1721××××0483内存款2300000.00元;5.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5540内存款2037000.00元;6.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2656存款22000.00元;7.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7715存款26000.00元;8.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00××××6088账户存款34000.00元;9.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9869存款29000.00元;10.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00××××8955账户存款26000.00元;1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00××××8770账户存款21000.00元;12.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00××××8765账户存款18000.00元;13.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00××××1126账户存款22000.00元;1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00××××1100账户存款10000.00元;15.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00××××1099账户存款27000.00元;16.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1660账户存款19000.00元;17.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9459存款26000.00元;18.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9449的存款17000.00元;19.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9426存款26000.00元;20.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9399的存款26000.00元;2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9269的存款20000.00元;22.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9236存款20000.00元、23.账户8200××××3216的存款20000.00元;2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3174的存款19000.00元;25.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3158存款27000.00元;26.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1518存款33000.00元;27.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4270的存款30000.00元;28.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8200××××5887的存款20000.00元。上述冻结金额共计5212664元。
另查明,除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5212664元外,本院还依法查封了异议人名下位于修文县上和国际项目下列房产:1.栋编号为,栋名称为的以下房籍号的房屋:;2.栋编号为,栋名称为的以下房籍号的房屋:;3.栋编号为,栋名称为栋的以下房籍号的房屋:;4.栋编号为,栋名称为栋的以下房籍号的房屋:;5.栋编号为,栋名称为栋的以下房籍号的房屋:;6.栋编号为栋名称为的房屋;7.栋编号为,栋名称为商业区栋的以下房籍号的房屋:。
再查明,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提交的抵押房产清单及房屋现状图片显示,现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除幢系在建工程外,其余商业区栋均已修建完毕。除已设置抵押的房产外,尚有栋1;栋商业区栋号房屋系无抵押房产。经修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显示,除幢(栋编号)号房屋销售网签未备案外,其余房屋登记状态均为可售。
本院认为,虽然本院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异议人的银行存款及已修建和在建房屋共计115套,但是异议人被查封的部分房屋已存在抵押,而未抵押的部分房屋如B1幢系在建工程,施工方可能因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异议人被查封的房屋可变现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其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价值,异议人也无证据证明其被本院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故对异议人锦上和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饶伏龙
审判员 肖 冬
审判员 史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红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