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3397号
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前进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升华。
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70,443.69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锦上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270,443.6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