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4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栋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983847494。
法定代表人:赵显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华诚都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01715043。
法定代表人:周维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华源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P9D1G。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贵州华源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贵州华源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黔0304民初104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金额以9200000.00元为限。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金额以9200000.00元为限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