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467号之二
原告: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P9D1G。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栋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983847494。
法定代表人:赵显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华诚都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01715043。
法定代表人:周维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定于2021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6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黄 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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