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467号
申请人: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P9D1G。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栋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983847494。
法定代表人:赵显龙。
被申请人: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华诚都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01715043。
法定代表人:周维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金额以92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9200000.00元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泰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金额以9200000.00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