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复54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申请人: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项目M区4栋1单元29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54845G。
法定代表人:赵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黎,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凤冈县法院)(2020)黔0327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凤冈县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与被申请人陈黎于2019年8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明确贵A×××××号车辆归其所有。凤冈县法院在执行(2019)黔0327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时,保全查封了贵A×××××号车辆,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并解除对贵A×××××号车辆的查封。
凤冈县法院查明:**与陈黎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6日,**与陈黎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儿子陈某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收入的8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共有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共有车辆2台(其中贵A×××××号车辆登记在陈黎名下)归女方所有;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2019年12月16日,该院在审理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贵州卓明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陈黎等五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黔0327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卓明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陈黎等五人价值1238000元的财产。该院在执行(2019)黔0327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了登记在陈黎名下的贵A×××××号车辆。为此,**提出上述异议。
凤冈县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在陈黎名下的贵A×××××号车辆的权利人是谁。**与陈黎在离婚时虽然协议约定贵A×××××号车辆归女方**所有,但并未办理车辆权属转移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贵A×××××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黎名下,应判定陈黎系该车辆的权利人,故该院在执行财产保全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黎名下的贵A×××××号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提出贵A×××××号车辆属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与陈黎于2019年8月6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且有财产分割的协议备案在册,双方在离婚协议明确牌号为贵A×××××的车辆为其所有。2019年10月,陈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刑事拘留,导致双方无法进行车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车辆依然登记在被陈黎名下。离婚协议既己约定在先,凤冈县法院不应该在财产保全中查封涉案车辆。请求撤销凤冈县法院(2020)黔0327执异5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该案复议人是以主张对查封车辆享有实体权利阻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凤冈县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7执异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刘晓波
审判员 徐忠显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