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卓明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7民初4240号
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项目M区4栋1单元29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54845G。
法定代表人:赵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卓明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有机食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ED8Q25M。
法定代表人:刘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黎,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刘光,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周牮,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赵伟,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官继宇,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卓明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黎、刘光、周牮、赵伟、官继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被告官继宇、周牮、陈黎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现正处于侦查起诉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0元,减半收取748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石倩
书记员宋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