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执异16号
案外人:肖丹,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
申请人: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项目M区4栋1单元29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54845G。
法定代表人:赵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陈黎,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案外人肖丹因对本院在执行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陈黎等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查封被申请人陈黎名下的车辆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黔0327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3执复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7执异5号执行裁定,发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肖丹异议称:案外人与被申请人陈黎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9年8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中贵A×××××号车辆归案外人所有。凤冈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黔0327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时,查封了实际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贵A×××××号车辆,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并解除对贵A×××××号车辆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案外人肖丹与被申请人陈黎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6日,肖丹与陈黎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陈某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收入的8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共有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共有车辆2台(其中贵A×××××号车辆登记在陈黎名下)归女方所有;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2019年12月16日,本院在审理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贵州卓明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陈黎等五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黔0327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卓明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陈黎等五人价值1238000元的财产。本院在执行(2019)黔0327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中,依法查封了陈黎名下的贵A×××××号车辆登记档案。为此,案外人肖丹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事实,有案外人肖丹提供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2019)黔0327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肖丹以《离婚协议》取得的财产权利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贵A×××××号车辆登记的权利人是陈黎,因此,本院执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黎名下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肖丹与被申请人陈黎在离婚时虽然协议约定贵A×××××号车辆归女方肖丹所有,但并未办理车辆权属转移登记。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其共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属于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内部分配,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贵A×××××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黎名下,应判定陈黎系该车辆的法定权利人。案外人肖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对贵A×××××号车辆取得的权利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故其所持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肖丹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玉忠
审判员  肖启远
审判员  吕 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