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登科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显丽
法官助理石欣
书记员龙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