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民初2676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5484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阳九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