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7民初23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孙立鹏,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静,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云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小咏,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系该公司法规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