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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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959号原告: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红,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负责人:冯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唐山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赵雅苹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