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10079号
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和松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玉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洋,黑龙江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女,2005年3月1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原告已预交927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冲
审 判 员  袁 红
人民陪审员  沈显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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