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52号
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91916220Q(3-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205栋8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铁军,系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水一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MA18W4B364,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水一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哈尔滨盛和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