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1181号
原告:**,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
被告:濮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乐县谷金楼乡六屯村委会**。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恒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