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16号
原告:内蒙古蒙东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复兴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东该经理,该经理。
被告: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希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雨,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蒙东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蒙东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东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海市中联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东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