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易迈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5号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杨传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涛,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越鹰休闲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五中南路6街6号、8号二楼、三楼(自主申报)。
经营者:王永平,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鑫***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白金时代公寓1栋917(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石碧红岭工业区鹏联佳科技园八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夏仕秀。
再审申请人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康市越鹰休闲用品厂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鑫***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辉煌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9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