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497号
原告: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杨传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高燕,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雄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美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法金。
原告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雄鹰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陈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元,由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