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贝鸟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0850号
原告: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9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贝鸟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华山旅游经济区赤松镇二环北路333号五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雅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鸟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346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业务关系,被告自2015年8月起在原告处购买锂电池组。原告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货款1634657元。
被告浙江贝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另合同明确签约地为被告所在地,即金华市二环北路333号,属于金华市金东区管辖范围,故请求将该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纷,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也可以协议管辖。本案双方在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因此,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浙江贝鸟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