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9969号
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宁,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南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6号。
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南岱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克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