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2514号
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光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同济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宁市天舒新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同济路路西(利宁机械厂南)。
法定代表人:贯新全,董事长。
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光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天舒新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4元,减半收取计7267元,由原告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