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廉庄村民委员会、济宁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171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廉庄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济宁市污水处理厂。
被执行人: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终4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