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298号
原告:河南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石庙杨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河南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70.7万元款项,并自原告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其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为原告业务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将原告的应收货款收回后不向公司上交,而是私自占有使用。公司发现后于2018年3月11日经对账,被告挪用公司款项共计70.7万元,被告在相关手续上签名并认可上述款项全部由其偿还,但原告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将本单位70.7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的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