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

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23民初764号
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一鸣,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惠东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案审理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惠州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县白花镇XXXXXX的土地【土地证号:XXX××XX】。惠州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惠州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县白花镇XXXX的土地,查封价值以39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上述查封土地在查封期间由被告惠州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赠予、租赁、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