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323执恢189号
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惠州市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的判项内容如下:一、被告太阳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鸿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3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中798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月7日起计付至还清款日止,1532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计付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太阳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鸿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9800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153200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鸿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43089元(原告鸿业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太阳城公司负担。
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同意按上述判决的付款内容,将付款期限延期至2018年6月15日止;除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外,暂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诉讼阶段,应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粤1323民初7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东县白花镇太阳村烂岭地段的土地使用权[惠东国用(2012)第030005号],查封价值以39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8年6月7日,被执行人委托案外人深圳市鸿毅投资有限公司,向本案执行款专户汇款4969382.52元,案外人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说明,确认支付上述款项代为偿还本案全部还款义务。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执行款计算如下:一、工程款本金2330000元。二、利息:1、其中798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月7日起计付至还清款日2018年6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6个月利率档次计算为262964.27元;2、其中1532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计付至还清款日至还清款日2018年6月7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6个月利率档次计算为485629.11元。三、违约金:1、其中79800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2018年6月7日止共2343天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798000÷10000×3×2343=560914.20元;2、其中153200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2018年6月7日止共2269天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1532000÷10000×3×2269=1042832.40元。四、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8089元由本院先行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支付)。五、迟延履行金:上述判决于2016年1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扣除指定履行期间10日,自2016年11月20日至付清款日2018年6月7日止:(2330000+5000=2335000)×每日万分之1.75×564天=230464.5元。六、执行费:按上述一至五项合计4917804.48元计算为51578.04元。以上六项合计4969382.52元,本院已扣除本案应缴执行费51578.04元后将剩余执行款项依程序支付申请执行人。
至此,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粤1323执3984号、(2018)粤1323执恢189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