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8886号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3幢2单元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安时建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