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8886号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3幢2单元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安时建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