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鼎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113号之一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757515639,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03幢2单元709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琴,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鼎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79907296K,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市长江中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鼎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2元,减半收取7146元,由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昌海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陆朝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