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7566号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北纬国际中心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德庆,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6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