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7566号
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北纬国际中心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德庆,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6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