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民初5540号
原告:银川恒友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怡众数码经营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赛格数码城M016号。
经营者:**,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睿,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怡众数码经营部实际经营者,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睿,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银川恒友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怡众数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