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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邢志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助宽,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曹家洋村209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富。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062773元,并支付涉案工程鉴定费64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经桦路388号东方豪庭二期尚不能正常交付过户,本院已另案查封全部未售房产,待能办产证后再行处理。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本院已查封但尚未扣押,暂不能处理。目前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6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亚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楠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