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7781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领带园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古登13号三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林美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娄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