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执异100号
申请执行人:高**,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梁渤坤,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8日出生,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理,住新疆伊宁市。
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开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亮,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殷凤红,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鹰,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伊犁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
负责人:伊兰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陈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汇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伊犁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成汇公司伊犁第一分公司)、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成汇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高**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高**撤回其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杨新芳
审 判 员 温鹏钧
代理审判员 白 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