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2民初1372号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肆层4001、4002、4003号商铺—GS010。
法定代表人:章丹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朝霞,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10号写字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书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守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王艾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