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兵090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 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旭,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90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未果;

2、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3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经查询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0005的账户有1 411 857.03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0003的账户有151 231.68元,上述两账户均为保证金账户,经与农行协调该账户无法进行冻结和划拨,上述执行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

3、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2014年产的新GF××××一汽牌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变现;

4、2019年11月19日经向第九师朝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单位无资金;经查询,被执行人尚欠第九师朝阳新区管理委员会鑫光花园小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08.97万元;

5、2019年12月9日经向第九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处不动产,但已抵押给新疆天成典当有限公司,待新疆天成典当公司向本院主张其权利后对于剩余案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

6、2020年1月13日,经向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局不了解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情况。

7、2020年4月29日经向第九师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332室房屋已办理网签合同(业务流程受理中),且被执行人未缴纳鑫光花园小区2号楼维修资金751 897.5元;

8、2021年3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跃生并告知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塔城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90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项金星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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