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闽昌大西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乌仲裁字第10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计69,327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327元(不含逾期利息),尚未执行标的69,327元(不含逾期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房产信息,调查到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有: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区工业园区XX栋XX层XX层负一层至三层,证号为昌市房XXXXXXXX;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区工业园区XX栋厂房X层X,证号为昌市房XXXXXXXX。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本院通过向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对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进行轮后查封。    
四、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彭国梅
审判员    杨敏
审判员    白轩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家毅